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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若干事項的公告,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事項作了進一步優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部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事項作了進一步優化,現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按照變更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1)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型號核準變更申請:
(一)獲證產品原申請人(申請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獲證產品的委托生產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
(三)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發生變化的(如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生產線、產地發生變化);
(四)元器件發生變化的;
(五)獲證后,未實際投入生產和銷售前,型號發生變化的;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或無線電管理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產品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項情形,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不再委托型號核準測試,重新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第(一)(六)項情形型號及型號核準代碼不變,第(五)項情形僅型號核準代碼不變;第(二)、(三)或(四)項情形,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相應申請材料進行變更,不再委托型號核準測試,原型號核準證繼續有效。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2014〕1號)中明確的嵌入“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具體適用名錄見附件2。
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2014〕1號)要求合并申請同系列產品(界定條件見附件3)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交同一系列產品型號命名規則和差異化聲明,以及產品射頻參數一致的承諾書。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同系列產品中的一個具體型號樣品委托型號核準測試,測試合格的對該系列產品合并核發一張型號核準證,并在證書中標明同系列產品的型號命名規則,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及型號核準代碼信息。
上款可以合并申請型號核準證書的同系列產品是指嵌入了無線局域網(含藍牙)、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同系列產品。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加大對有關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違反承諾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020年9月,國際電信聯盟(ITU)在內日瓦出版了2020年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 規范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全球使用的國際條約。《無線電規則》支持以創新的方式促進獲得價格可承受的寬帶技術。 2020年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將于2021年1月1日對所有簽字方生效。